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新武出庭应诉的申请
申请人:镡佐龙。 被申请人(本案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武,市长 案号:(2026)渝05行初531号 请求事项: 一、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通知其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新武出庭应诉; 三、市长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情况说明,并委派分管副职及相应工作人员到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6)渝05行初531号,开庭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实质争议焦点为《重庆市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渝供发〔2016〕109号,重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应否公开。该文件涉及公共财政贴息、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风险准备金、担保代偿等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众多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四条亦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案被告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即市长陈新武。市长出庭应诉,是履行法律义务、回应社会关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本案依法公正审理,特向贵院提出本申请,恳请依法通知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镡佐龙 2026年10月19日 特别